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税区内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巧玲15324826660 | ||||
项目名称 |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新增射线检测系统应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 |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是富士康科技集团郑州分公司,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振兴路东侧综合保税区,主要生产经营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及其零组件,是集团挺进中原兴建的大型计算机、时尚移动通讯设备、消费性电子零组件的生产基地。为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建设单位拟购置1 台计算机断层扫描(CT)检测系统和9套MatriX X2.5#型X射线检测系统,用于对生产的手机零部件进行多功能高精密度的无损检测。建设项目拟新购1 台德国YXLON(依科视朗)的FF35 型计算机断层扫描(CT)检测系统,最大管电压225kV,最大管电流3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拟安装于厂区F03厂房1楼X 射线机房;9套MatriX X2.5#型X射线检测系统,其最大管电压为130kV,最大管电流为0.3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拟安装在厂区的B区、C区、F区、K区和L区。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拟定一线员工22人。 | ||||||
项目组人员 | 冯东方、张冰洁 | ||||||
现场调查人员 | 冯东方、张冰洁 | 调查时间 | 2020.6.3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胆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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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X射线。 不涉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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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F9.2.1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总结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业CT检测系统、X射线检测系统产生的X射线。 F9.2.2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法定职业病 建设项目产生或存在的X射线可能导致的法定职业病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F9.2.3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正常运行条件下各岗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因素预期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如下: (1)建设项目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人员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个人剂量当量估算值符合年管理目标值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剂量限值中年平均有效剂量的要求。 (2)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业CT检测系统、X射线检测系统各关注点周围剂量当量率和放射工作人员周剂量符合要求。 主要建议: F9.1.1 辐射监测建议 (1)场所监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由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验收检测;投入使用后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业CT检测系统和X射线检测系统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 工业CT检测系统和X射线检测系统一般应检测以下各点:a)通过巡测,发现的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b)检查室门外30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门的左、中、右侧3个点和门缝四周;c)检查室墙外30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每个墙面至少测3个点;d)人员经常活动的位置。 监测结果应保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建设单位可为探伤操作工配备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 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F9.1.2 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建议明确《辐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周期及形式,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 F9.1.3 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议 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主要有《辐射监测及评价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制度》、《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检、维修制度》、《放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及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等。 F9.1.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建议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建设单位应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建设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F9.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建议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能安排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F9.1.6 警示标识建议 在建设项目放射检查室入口张贴 “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在检查室内墙上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电离辐射告知卡。 警示标识和告知卡示例见附件3。 F9.1.7 其他建议 (1)操作放射设备时,宜对受到射线照射的样品采用屏蔽措施。操作时,出束口请避开其他人员所在方向。更换检测样品时,应关闭设备或遮光器。不要擅自拆卸或变更设备结构和部件。 (2)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检查室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当辐射水平达到设定的报警水平时,剂量仪报警,放射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放射检查室,同时阻止其他人进入放射检查室,并立即向辐射防护负责人报告。 (3)应对射线装置的防护和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费用纳入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中,专项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F9.1.8 后续工作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 号)的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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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新增射线检测系统应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