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汝州市小屯镇朝川村南1km处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延朝 | ||||
项目名称 | 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本次30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对矿井升级改造,改变采煤工艺,提升矿井产能,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为7.90年,其中二1煤层5.12年,三10煤层2.28年,一6煤层0.50年。 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4日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验收检测。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并将其作为重点评价因子进行分析评价: 化学有害因素: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硫化氢、锰及其化合物、臭氧; 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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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张尔益、张现增、胡俊峰、张斌、崔昌 | ||||||
现场调查人员 | 胡俊峰、张尔益 | 调查时间 | 2021.10.2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延朝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胡俊峰、崔昌、 张斌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4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延朝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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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粉尘 测量各个工作场所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均≤10%,根据各工作场所粉尘成分,综合分析认为,除机修车间产生的粉尘性质为电焊烟尘和其他粉尘外,其余工作场所粉尘性质均为煤尘。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打眼支护工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种接触总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要求。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处、工作面输送机头、机尾、综掘工作面掘进机、打眼支护处总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作场所总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要求。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支护工、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打眼支护工接触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要求。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处、综掘工作面掘进机、打眼支护处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作场所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要求。 (2)其他化学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硫化氢、臭氧短时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作业人员接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工作地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短时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噪声 综采工作面乳化泵站司机、综掘工作面打眼支护工、局扇司机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处、工作面输送机头、机尾、运输巷刮板输送机、皮带转载点、乳化液泵站、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刮板输送机、打眼支护处、局部通风机、运输大巷皮带机头、转载点、皮带下山转载点、机修车间切割处、主副井绞车房、主通风机房、空压机房、空压机房控制室的噪声强度超过85dB(A)。其余各工作场所噪声强度均符合要求。 (4)其他物理因素 主、副井变电所配电柜处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机修车间维修工接触紫外辐射的8小时时间加权辐射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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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煤尘、矽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甲烷、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建设项目属于“采矿业”中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判断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3、综合结论 经评价认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已按照《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联合试运行。通过联合试运转,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建筑卫生学、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与发放、辅助用室、总体布局、应急救援、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预期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3号)的相关要求,在综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全断面捕尘网,并正常使用。 (2)建设单位应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3号)的相关要求,配备至少2台粉尘浓度测定仪器和2台噪声测定仪器,定期开展日常监测。 (3)建设单位应做好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保证操作人员进入有害作业场所时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加强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确保员工作业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和有效。 (5)建设单位生产时应按要求开启采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掘进机内外喷雾及净化水幕等,杜绝干打眼,并定期冲洗巷道、巷帮。 (6)建设单位应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增加接触高噪声岗位人数,采取轮岗作业,缩短员工接触高噪声设备时间。 (7)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8)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9)建设单位应及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妥善做好调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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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无 |
汝州市瑞平蜈绍窝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