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栾川县潭头镇纸房村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沈向阳 | ||||
项目名称 | 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 ||||||
项目简介 | 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1年10月30日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次检测类别为定期检测。 本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有害因素: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氮氧化物、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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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胡俊峰、毛春丽、王发克 | ||||||
现场调查人员 | 胡俊峰、毛春丽 | 调查时间 | 2021.10.2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沈向阳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胡俊峰、王发克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10.3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沈向阳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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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 粉尘 两个采场作业面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均≥10%,根据各工作场所粉尘成分,分析认为各工作场所粉尘性质为矽尘。 检测结果显示,一采区和二采区凿岩爆破工接触总粉尘和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工种接触总粉尘和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要求;一采区775中段采场作业面、二采区545中段采场作业面总粉尘和呼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工作场所总粉尘和呼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要求。 2 毒物 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按NO2计)、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工作场所的氮氧化物(按NO2计)、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要求。 3 噪声 检测结果显示,一采区和二采区凿岩爆破工接触噪声的40小时等效连续声级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工种接触噪声的40小时等效连续声级强度符合要求。一采区采场作业面(凿岩)、运输平巷、主通风机、空压机、二采区采场作业面(凿岩)、卸矿处、主通风机、空压机处产生的噪声强度超过85dB(A)。 4 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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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矽尘、氮氧化物、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噪声、工频电场。 1 粉尘 分析认为各工作场所粉尘性质为矽尘。综合分析认为,在作业人员按要求正确佩戴防尘口罩情况下,用人单位防尘设施和措施符合要求。 2 毒物 综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防毒设施和措施符合要求。 3 噪声 综合分析认为,在各工种按要求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防噪声设施和措施符合要求。 4 工频电场 作业人员接触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加强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确保员工作业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和有效。 (2)用人单位应做好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保证操作人员进入有害作业场所时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用人单位应坚持湿式爆破和湿式凿岩,及时洒水降尘。加强通风管理和喷雾使用,确保除尘效果。 (4)用人单位应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增加接触高噪声岗位人数,采取轮岗作业,缩短员工接触高噪声设备时间。 (5)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规定,完善工作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内容,规范使用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针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按要求针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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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无(非评审) |
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