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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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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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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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贾峪镇焦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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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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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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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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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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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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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人单位始建于2005年3月,地处河南省焦作市待王镇东3公里,有2×135MW汽轮发电机组,两台机组分别于2003年8月12日和2004年1月12日顺利投产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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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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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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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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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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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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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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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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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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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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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智民、胡明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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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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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0~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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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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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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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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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单元各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定点检测结果显示:输煤单元0#皮带尾、0#皮带头、1#皮带头、1#皮带尾、9#皮带尾、联合制样机、11#皮带头、11#皮带犁煤机脱硫除灰单元灰库、电除尘器处、化水单元煤化验等工作场所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毒物: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酸、氨、肼(联氨)各工种接触二氧化氮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及各作业地点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盐酸、氢氧化钠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共计15个接触噪声作业的工种,结果显示0#、1#皮带巡检工、8#、9#皮带巡检工、10#、11#皮带巡检工、主控、副控、锅炉巡检工、汽机巡检工、脱硫巡检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其他所测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
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显示,所检各工作场所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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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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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输煤皮带除尘设施的维护,减少“跑、冒、漏”的发生;(2)加强输煤单元水冲洗设施的维修维护,保证水冲洗设施正常工作;
2、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有关规定,应要求外委单位为外包工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作业工人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防噪声耳塞等);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对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肺部检查异常人员应调离接尘岗位,并尽快进行复查,对于噪声检查异常人员应调离高噪声工作岗位,并在脱离岗位48小时后进行复查,对于其他检查异常人员应尽快复查;
4、在生产区存在粉尘、毒物、噪声的设备或工段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5、(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对于职业卫生档案分类保存,档案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进行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3)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劳动合同中应增加职业危害告知内容: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6、(1)将外包或外委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明确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待遇情况;(2)要求承包方为外包或外委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3)要求承包方做好外包或外委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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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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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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