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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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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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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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天泽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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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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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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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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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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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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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于2014年3月10日取得汝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表》(豫洛汝阳源[2014]00006号),随后完成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建设,于2015年8月开工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包括1座49000m3的湿式气柜、1个水封房、1个风机房(压缩机、罗茨风机)和1个配电室和1个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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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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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尔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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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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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增、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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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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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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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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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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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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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尔益、张现增、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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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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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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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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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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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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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毒物:一氧化碳;
物理因素:噪声。
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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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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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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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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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工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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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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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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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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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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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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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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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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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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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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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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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合格指低于8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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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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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研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结合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认为建设项目在现阶段下气柜操作工化学毒物(一氧化碳)和噪声的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建设项目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部分不符合项,本报告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和持续性工作建议。
建设单位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开展了积极的整改工作(见附件8 整改反馈表)。
综合分析认为,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对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采取的防护措施可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降低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确保各种管道、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有毒气体泄漏。
(2)加强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为员工配发相应的防噪声耳塞,并做好领用记录;督促气柜操作工进入风机房时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发现耳塞失效时及时更换;同时在后续工作中坚持落实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3)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涵盖作业人员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各工作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
(4)以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做到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都能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尤其是上岗前的体检,发现异常或职业禁忌证者一律不准安排其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5)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与互救培训制度及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坚持定期进行演练。
(6)应与附近具有应急中毒救治能力的医院签订委托协议,遇有急性应急救援需要时,可协助处理。
(7)做好一氧化碳等毒物报警仪的检定工作,保证其灵敏度和准确性。
(8)急性化学毒物中毒的患者应当及时送往有条件的医院,组织救治和医疗观察。并对患者按病情迅速分类,以确保重危病人的全力抢救;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
(9)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10)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第五条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1)按照《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规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规定,制定和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保证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12)临时工、外协工等应纳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范畴,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工程外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13)设置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同时每年还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工作。
(1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做到及时更新危害。
(1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具体应包括职业病危害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费等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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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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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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