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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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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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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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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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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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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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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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芦家峪10兆瓦分布式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一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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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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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晋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山西省第一家以定向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2682.53万元,其中:晋城煤业集团持股比例95.91%,金驹实业公司持股比例4.01%,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08%。企业为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气化山西”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拟对芦家峪瓦斯泵站高、低浓度抽放系统抽采的瓦斯进行混合后加以综合利用,拟投资建设“芦家峪分布式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项目总体规划为10×1000kW,目前初期建设规模为6×1000kW,为“芦家峪10兆瓦分布式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三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内的“3 其他电力生产”,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本次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为私营企业,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评价范围:本次预评价以《关于同意山西金驹煤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芦家峪10兆瓦分布式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晋发改新能源函[2015]309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中所述内容为准,主要内容包括:细水雾输送系统、电制冷脱水系统、燃气内燃发电机组本体部分及其相关电气、控制系统、暖通、给排水、公用、消防、环保等公用工程及辅助系统。本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建设施工期和投产后运行期间可能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不包括项目今后可能对选址、布局、工艺、设备等做出重大更改后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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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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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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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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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王心怡、毛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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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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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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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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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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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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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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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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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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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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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包括矽尘、木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毒物(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等)、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紫外辐射、电离辐射等)等。
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有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乙二醇、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投产试运行期间作业人员的预期接触水平应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在落实可研措施,并参照本评价报告4.1、4.2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建设项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按照本评价报告4.3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应急救援在落实可研措施,并参照本评价报告4.4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在参照本评价报告4.5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8)建设项目辅助用室在落实可研措施,并参照本评价报告4.6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在落实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参照本评价报告4.7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在落实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参照本评价报告4.8补充措施完善后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项目在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措施,并采取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后,预计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能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从职业卫生角度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2、建议
(1)在以后的设计、建设、验收过程中,应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建设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第4章节补充措施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8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核竣工验收。
(4)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承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6)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51号)第十四条的要求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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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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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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