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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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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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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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嵩县大章镇水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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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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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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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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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150吨/日采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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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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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09月编制完成;2013年03月由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于2013年04月取得洛阳市安监局下发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随后由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施工建设后投入试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15年06月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采矿工程系统、选矿工程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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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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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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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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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增、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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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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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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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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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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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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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张现增、田凯、潘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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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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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3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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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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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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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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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总粉尘浓度、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碳酸钠、氯化氢、噪声、工频电场
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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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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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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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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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工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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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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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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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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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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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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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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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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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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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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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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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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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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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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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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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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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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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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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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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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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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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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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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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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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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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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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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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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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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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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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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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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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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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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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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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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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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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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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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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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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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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频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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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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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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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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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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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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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整改后建设项目相应工种的化学毒物预期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各工种粉尘的预期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各工种噪声的预期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综合分析认为,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对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采取的防护措施可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降低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达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对选矿单元各皮带落矿口进行有效喷雾,减少粉尘散逸,同时对破碎机、振动筛、给矿机等处密闭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密封效果。
(2)在允许条件下,适当增加矿井通风风量。
2 个体防护
(1)做好防护用品领用的记录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根据各岗位的不同合理的设置发放数量与发放周期,防尘滤棉、防毒过滤罐、防噪声耳塞、减振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做到根据需要随时换新,保证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
(2)根据检测结果,建议为建设项目的尾矿工、球磨工、筛分工、皮带工、圆锥破碎工、中间仓破碎工、颚破工、铲运工、爆破工、电机车工配备SNR值不低于38dB(A)防噪声耳塞;为建设项目的皮带工配备自吸过滤式全面罩。加强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维护使用的教育培训。
3 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涵盖作业人员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各岗位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各岗位的体检周期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
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做到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都能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尤其是上岗前的体检,发现异常或职业禁忌证者一律不准安排其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4 应急救援
(1)做好一氧化碳等毒物报警仪的检定工作,保证其灵敏度和准确性。
5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规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制定和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保证专项经费落实到位。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具体应包括职业病危害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费等专项费用。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要求,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设置。
6 辅助用室
(1)在选厂内设置隔声操作室或休息室,避免作业人员长时间接触高强度的噪声。
7 持续性改进意见
(1)保证作业时除尘器正常运行,并定期对其维护;
(2)加强生产现场卫生管理,保持地面清洁,防止粉尘二次飞扬;
(3)加强对实验室的通风排毒,保证通风排毒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加强碳酸钠加药处的通风管理,加药时,利用移动风扇进行通风,人员在上风向加药;
(5)加强局扇和主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井下通风正常;
(6)加强高压水管的维护管理,保证湿式作业高压水的正常供应;
(7)贯彻落实湿式作业方法和喷淋洒水规定,保证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8)加强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接触水平超标的各岗位,应提高其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更换频率,督促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发现防护用品失效时及时更换。
(9)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与互救培训制度及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并定期进行演练。
(10)针对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急性职业中毒建立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坚持做到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和总结。
(11)急性化学毒物中毒的患者应当及时送往有条件的医院,组织救治和医疗观察。并对患者按病情迅速分类,以确保重危病人的全力抢救;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
(12)进一步优化各岗位作业人员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方式,在工程治理和个体防护受限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时间和频率来降低作业人员的接触水平,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进一步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做到及时更新危害。
(14)设置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坚持每月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同时,坚持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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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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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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