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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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泰华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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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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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7#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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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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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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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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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泰华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手机玻璃件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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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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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泰华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经北二路出口加工区内,占地面积约39.8万m2,总建筑面积约20.24万m2,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法定代表人赵进添。现有生产作业人员12570余人,非生产人员3750余人,主要生产iPhone系列金属机构件(手机金属后盖),员工实行两班倒班的生产运行方式,每班工作8h。建设单位现有CNC金加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组装车间、镭射车间等。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为55000万元(折合7120万美元)。项目规模为日产13千件手机玻璃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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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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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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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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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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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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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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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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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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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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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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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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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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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有害因素:粉尘、芳香烃类、酯类、醇类、异佛尔酮、硝酸钾、硝酸钠;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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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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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风险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在采取了本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1)在以后的设计、建设、验收过程中,应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2)建设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第4章节补充措施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8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核竣工验收。4)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5)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承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6)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51号)第十四条的要求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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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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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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