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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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广益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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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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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埔头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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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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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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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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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广益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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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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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2003年8月29日注册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坐落在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内,距尤溪城关4.3公里,距京福高速公路互通口16公里,占地面积81.2亩,现有气流纺纱5台套、剑杆织布机240台套、染整染缸机12台套。年可生产纺织坯布1400万米,染整加工各类PU革基布1600万米。累计固定资产投资4000多万元。
用人单位于2003年7月开工,于2004年5月投入试运行,2004年12月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自试运行以来,整体布局及工艺未发生过重大调整。
用人单位在本次现状评价工作之前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相关检测评价工作,目前正在完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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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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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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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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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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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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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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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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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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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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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马会涛、方希景、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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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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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7日~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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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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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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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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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棉尘、谷物粉尘、煤尘、氢氧化钠、过氧化氢、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总粉尘: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共14个,结果显示剪毛工、拉幅工、起毛工、修验工、浆纱工、相帮工、装纱工、挡车工、落纱工、气流纺、并条工、梳棉工、清花工13个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1mg/m3);锅炉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本次共检测该用人单位粉尘工作地点14个,其中码布机、验布机、浆纱机、纺织机、纺纱机、并条机、梳棉机、抓棉机旁、振动给棉机旁等9个工作地点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超限倍数要求;其余5个工作地点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该用人单位梳棉工、并条工、气流纺、落纱工、挡车工、装纱工、相帮工、修验工等8个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7个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该用人单位染整车间染缸工接触高温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值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3个工种接触高温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毒物: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检测数据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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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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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判定该用人单位属于纺织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印染精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
主要建议:
1、设备布局
将修码验布岗位和织布岗位分开布置。
2、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1) 织布岗位宜安装地吸尘装置;
(2) 整经岗位、络筒岗位宜设置移动式收尘器;
(3)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增加事故通风设施;
(4) 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及应急药品,主要为高温中暑所需应急设施及药品;在染整车间增加冲淋设施、洗眼器,且保证其服务半径不超过15m;
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收尘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3、职业健康监护
(1) 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建议复查劳动者按时进行复查;
(3) 用人单位必须将职业健康检查中建议调离原岗位的人员进行调离;
(4) 用人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还应做到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职业卫生管理
(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发防非油性颗粒的防尘口罩及SNR值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
(2)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3) 在工作场所中增加粉尘、噪声、高温、氢氧化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警示标示及告知卡;
(4) 在办公区和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栏内容包括: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管理档案;
(6) 用人单位在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指定专人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7) 用人单位在后期工作中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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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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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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