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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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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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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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吉利区世纪大道东段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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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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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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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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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防锈剂及工业杀菌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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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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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拟在洛阳市吉利区洛阳石化产业集聚区新建年产3000吨防锈剂及工业杀菌剂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包括N-酰基氨基酸型防锈剂工艺流程、四聚蓖麻油酸工艺流程、N,N’-亚甲基双吗啉(MBM)工艺流程、羟乙基六氢均三嗪工艺流程四部分。新建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具备年产1500吨N-酰基氨基酸防锈剂、1000吨四聚蓖麻油酸、300吨N,N’-亚甲基双吗啉杀菌剂(MBM)、200吨羟乙基六氢均三嗪杀菌剂(BK)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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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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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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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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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敏、郭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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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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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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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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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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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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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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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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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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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过程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己内酰胺、三聚氯氰、氢氧化钠、盐酸、膨润土粉尘、吗啉、乙醇胺、噪声。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心理紧张、视力紧张等。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不良采光照明、不良气象条件和高低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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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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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若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施工过程中能够切实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计,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佩戴有效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预测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己内酰胺、三聚氯氰、氢氧化钠、盐酸、膨润土粉尘、吗啉、乙醇胺、噪声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1)结合项目特点配置符合人员作业需求个体防护用品,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2) 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际操作培训、应用等。
3)应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其应急救援能力。
4)建设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进行危险源与风险分析,体现编制依据,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
5)建设单位工作场所存在己内酰胺、三聚氯氰、氢氧化钠、盐酸、膨润土粉尘、吗啉、乙醇胺、噪声,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7)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9)在生产成本中列出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降温、保健津贴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并且专费专用。
10)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建设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1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3)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4)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规定,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及审查建议: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1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8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7)建设单位如需要进行外包作业时,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工程外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后的建议: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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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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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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