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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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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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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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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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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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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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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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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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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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成立于2016年8月,是由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至六厂维修油水井作业、特车和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机械采油技术服务业务整合而成。
该用人单位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辅助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原油田内外部油气水井维修及劳务输出,其中劳务输出作业人员来自普光项目部和各作业大队,其作业内容与非输出人员一致,均为对油水井进行检维修。
该用人单位下设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室等11个机关科室;包括3个直属单元(综合服务站、安全环保督查大队,培训考核站),6个油水井维修作业大队,6个特车大队,1个机械采油技术服务研究所(以下简称“机采所”),共计13个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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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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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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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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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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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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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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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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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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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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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兵营、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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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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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2~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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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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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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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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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氯化氢、氟化氢、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氯化氢、氟化氢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电焊弧光辐照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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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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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厂区属于“(二十)金属制品业”中的“(二十二)专业设备制造业”、(三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其职业病危害程度为较重。
。结合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综合分析,XXX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较重”的用人单位。
(2)根据对XX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造成急性职业损伤的毒物来源、种类、分布及接触岗位,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及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如苯中毒、甲醛中毒、氟化氢中毒等急性职业性中毒的具体救援措施,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人员、物资、分布等基本内容。
(2)进行油水井维修时,小修作业现场设置临时厕所。
(3)用人单位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有关规定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配备防噪声耳塞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督促接触噪粉尘的劳动者佩戴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并同时做好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于该用人单位属于整合单位,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涉及职业卫生三同时、故无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但要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及转岗时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专项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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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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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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