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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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珠舟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白龙江锁儿头水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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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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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舟曲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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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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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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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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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珠舟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白龙江锁儿头水电站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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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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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儿头水电站是白龙江尼什峡至沙川坝河段上规划的第13座梯级电站。锁儿头水电站区域原有一座小水电站(上世纪70年代建成发电),为引水式径流电站,装机容量7.65MW(2×3.2MW+1×1.25MW),运行设计年发电量0.5202亿KW.h,设计水头30m,引用流量28m3/s,年利用小时数6800h。锁儿头水电站是原小锁儿头水电站的增容扩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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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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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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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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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方、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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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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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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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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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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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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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涛、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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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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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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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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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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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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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作场所/设备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主厂房G1水车室地下一层、主厂房G1水轮机、主厂房G1水车室地下二层、主厂房蝶阀层处噪声强度超过85(A),频谱分析显示主频率为500Hz~1kHz,为中高频噪声;其它工作场所噪声强度均小于85dB(A)。
工频电场:本次检测了4个工作场所的工频电场强度,结果显示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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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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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肃明珠舟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白龙江锁儿头水电站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其他电力生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工频电场。
建议:
1、建设项目补充措施和建议
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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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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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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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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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厂房工作场所内尚未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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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厂区人员相对集中的办公区、生产作业区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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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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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已计划安排异常人员进行复查,目前尚未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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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及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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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续性改进建议
(1)持续关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2)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持续关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F11.3 建设项目后期事项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48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
(2)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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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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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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