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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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益鑫耐火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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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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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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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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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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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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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益鑫耐火材料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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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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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益鑫耐火材料厂,始建于2004年,公司现有职工40余人,一线接害员工40人,公司位于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工业区,占地面积12000m2。公司主要生产耐火砖、不定型耐火材料、脱磷枪,不定型耐火材料年产量4万吨,耐火砖年产量2万吨。脱磷枪按订单量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和脱磷枪广泛应用于钢铁、冶炼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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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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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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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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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峰、韩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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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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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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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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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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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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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峰、毛春丽、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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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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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0~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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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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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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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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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高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1、工作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1#颚式破碎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44.3%,成型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45.9%,小搅拌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9.1%,判定粉尘性质为矽尘。由于干燥车间和脱磷枪生产车间所用原料基本一致,因此断定该工作场所的粉尘性质为矽尘,精工车间接触粉尘有电焊烟尘和其他粉尘。
2、共对12个工种进行检测,其中接料工、雷蒙磨操作工、搅拌工(小型搅拌机)、铲车司机、成型工、操作工、脱磷枪操作工接触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维修工、破碎工、搅拌工(行星式搅拌机)、叉车司机接触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共检测24个工作场所,1#颚式破碎机、叉车驾驶室、成型机、手工焊接处、1#牛头刨、3#牛头刨、铣床、摇臂钻、切断机、搅拌机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磨具加料处、2#颚式破碎机、1#接料口、对辊机、振动筛、雷蒙磨、2#接料口、搅拌机、干燥池、1#小型搅拌机、凿破机驾驶室、铲车驾驶室、行星式搅拌机、3#小型搅拌机的短时间接触粉尘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分析认为车间除尘器效果不佳使得生产过程中粉尘浓度较大;厂房无局部排风除尘设施,粉尘积聚不易排出。小型搅拌机处上料仓没有除尘或密封设施;搅拌机出料时没有有效的除尘措施导致部分工种和工作场所粉尘不符合要求。
3、用人单位维修工接触二氧化氮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手工电焊处二氧化氮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用人单位维修工接触一氧化碳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手工电焊处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用人单位手工电焊处臭氧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精工车间内焊接工位布置较为密集,无局部通风措施,易导致局部臭氧浓度增高;精工车间通风不良,不能使臭氧及时扩散等,是臭氧超标的主要原因。
6、用人单位维修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手工电焊处锰及其化合物短时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7、用人单位手工电焊处紫外辐射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8、用人单位操作工WBGT指数符合要求。
9、本次测量显示用人单位破碎工、雷蒙磨操作工、铲车司机、成型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接料工、搅拌工(小型搅拌机)、搅拌工(行星式搅拌机)、叉车司机、操作工、维修工、脱磷枪操作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定点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1#颚式破碎机、2#颚式破碎机、1#接料口、2#接料口、对辊机、振动筛、雷蒙磨、成型机、凿破机驾驶室、铲车驾驶室、切断机处噪声大于85dB(A),频谱分析显示主频率在500~1kHz范围内,为中高频噪声,中高频噪声是导致听力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析认为在作业时颚式破碎机、成型机、雷蒙磨、切断机产生噪声较大导致破碎工、雷蒙磨操作工、成型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凿破机凿岩时产生较大噪声,导致铲车司机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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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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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现场职业卫生学的调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紫外辐射、高温。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厂属于“二 制造业、(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综合分析,巩义市益鑫耐火材料厂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建议:针对本次对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检测分析,对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要求车间各工种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加强对生产车间除尘器及管路的检修与维护,定期清理积尘,确保作业时正常的除尘效果;对成型机、颚式破碎机、振动筛、雷蒙磨等噪声较大设备采取吸声或隔断措施,防止噪声扩散,影响其他工作区域。
(2)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组织禁忌症病人定期复查,将职业禁忌证病人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干燥车间设置“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生产车间配对设置“注意防尘”与“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精工车间设置“当心中毒”与“注意通风”警示标示。
(4)用人单位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5)用人单位应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体检中出现的职业禁忌证病人,同时增加纯音听阙测试等健康体检项目。
(6)加强作业人员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接触水平可能超标的的工种,应提高其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更换频率,督促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发现防护用品失效时及时更换。
(7)继续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发现超标现象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8)根据厂区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做到及时更新。
(9)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要求,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
(10)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1)建议用人单位为一线接害人员配发防噪声耳塞,并监督其正确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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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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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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