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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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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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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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璧市柳山湖镇东南面的工业园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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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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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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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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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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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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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1年01月25日
开始建设时间:2012年02月26日
投入试运行时间:2013年03月完成并网并发电
建设地址:湖北省赤璧市柳山湖镇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8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生物质能源产品投资和开发;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产品产量:年发电量约2.25×108kWh,年供电量约1.98×108kWh。
该用人单位采用1台1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1台30MW等级高温超高压凝汽式汽轮机机组,32.30MW等级发电机。占地面积17.537hm2,工程静态投资为32618万元,动态投资为33633万元。
用人单位综合部为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有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用人单位制定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在工作场所张贴有“当心腐蚀”、“必须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氨、联氨危害告知卡,为作业人员配备了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2017年组织作业工人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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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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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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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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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许盈盈、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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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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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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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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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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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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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孟丹丹、马会涛、许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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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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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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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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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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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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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矽尘)、一氧化碳、氯化氢(盐酸)、氨、肼、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检测结果:除锅炉巡检工接触呼吸性粉尘浓度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他工种接触粉尘或呼吸性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燃料单元破碎工和破碎铲车司机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种接触一氧化碳、氨、肼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作地点氯化氢(盐酸)、氢氧化钠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作场所高温、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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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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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项目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其他电力生产”,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粉尘性质为矽尘,并且大部分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根据对赤壁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破碎机运行时,破碎机和堆场之间的喷雾除尘装置应开启。
(2)定期清扫组合式给料机下部、原料皮带头下部,先用铁锹铲,然后洒水打扫。
(3)三级除铁器下端直接集铁箱或通至地面的弃铁设施和安全围栏,将含铁物质集中收集后处理。
(4)灰库操作平台上的设备应完全密闭,防止放灰时产生扬尘。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每次放灰后都要打扫灰库。
(5)加强落料口的密封。
(6)渣场底部水泥硬化,上部洒水盖防尘网,如有可能将渣场密闭。
(7)将破碎机密闭,在破碎机出碎料的输送皮带一端设置门,在破碎时关闭,铲碎料时打开。同时破碎机本体需自带除尘装置,破碎机前后的落料管和料斗需封闭,减少粉尘的逸散。
(8)半封闭堆场两头封闭,设进出车辆的大门。
(9)飞灰中转存放场的飞灰需采取袋装,并设置防雨设施。
二、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1)在水处理单元应急药箱中增加3%硼酸溶液和2%碳酸氢钠溶液,在氨水输送站单独配备应急药箱,里面放置3%硼酸溶液。
(2)用人单位需制定针对一氧化碳中毒、酸碱灼伤、高温烫伤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应在氨罐区、锅炉取样间加药处和制水车间加药间工作场所设置防毒面具,氨罐区应至少设置2套空气呼吸器,应在锅炉取样间加药处、制水车间加药间、氨罐区就近安全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喷淋洗眼器,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地点到喷淋洗眼器的距离应在15m范围内,并且要方便使用,快速到达。
三、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用人单位应要求外委单位组织外委人员整料质检、破碎铲车司机、破碎工、铁皮分拣工、拉渣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并要求外委单位将外委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2)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确定作业人员的体检项目,其中噪声作业人员需增加耳科常规检查,酸雾酸酐作业人员需增加口腔科检查,电工作业人员需增加共济运动检查、眼科检查、外科检查、耳科常规检查及前庭功能检查,紫外辐射作业人员需增加皮肤科常规检查、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视频作业人员需增加外科检查、眼科常规检查。
(3)用人单位需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体检。
四、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用人单位需为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眼镜,为噪声作业人员配备防噪耳塞。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要求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后进行接害作业。
(3)用人单位需为各工种配备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为破碎工配备全面罩防尘面具。
五、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用人单位每年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用人单位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用人单位工作场需补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5)用人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需保留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用人单位完成此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后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7)用人单位需加强外委人员的管理,要求外委单位组织外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用人单位需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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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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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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