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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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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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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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一纬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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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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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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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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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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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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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一纬路12号,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注册资金叁百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纸质包装容器制造、销售、纸制品、木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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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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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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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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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方希景、朱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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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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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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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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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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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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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吴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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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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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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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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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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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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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产生的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一氧化碳、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化学因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总粉尘浓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总粉尘浓度、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检测结果显示作业工人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除制胶工外其余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用人单位制胶房、瓦楞机控制台超过85dB(A)。对噪声强度超过85dB的场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结果显示噪声主要以中高频声压级250Hz~1KHz为主的中高频噪声,易引起中高频听力损失。
高温:本次测量结果显示检测期间制胶工接触高温的WBGT指数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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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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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判定,该公司所属行业为“二 制造业;(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3 纸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
建议:
1 补充措施及建议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和建议
(1)在生产车间锅炉房设置轴流风机及事故通风装置。
(2)用人单位瓦楞机处设置岗位风扇。
(3)定期检查防噪声设施,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制定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粉尘、高温、噪声等测量仪器,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人接触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时间。
1.2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和建议
(1)加强监督,定期更换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3)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际操作培训。
(4)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作业人员作业时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5)所有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都应在其使用期限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立即更换。
1.3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1.3.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购置设备,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1.3.2 职业健康监护
应组织新上岗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劳动者在岗期间进行在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离岗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3 职业卫生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和培训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妥善保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1.3.4 应急救援设施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留存记录。
1.3.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尽快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3.6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后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包括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及职业卫生相关的管理制度。
1.4 持续性改进建议
(1)加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佩戴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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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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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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