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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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星田石尚石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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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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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国际石材工业园第五大街东侧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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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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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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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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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星田石尚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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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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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星田石尚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位于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国际石材工业园第五大街东侧537号,占地约31335m2,是一家专门从事异型石材和精装石材加工、销售的企业,两种不同形状石材主要用于装饰工程。该用人单位2014年7月建设完成并于年底投入生产,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定员110人,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20人(男14女6),生产工人90人(均为男性),生产加工石材弧板3万m2/年,石材平板20万m2/年,石线1万m2/年,个性化石材5000m3/年,生产规模总计约25万m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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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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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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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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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治钢、贾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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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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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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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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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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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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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鹏凯、冯治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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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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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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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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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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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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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大理石粉尘)、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甲酯、乙酸乙酯)和噪声等。
粉尘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所检异型车间红外桥切工、切割工、成型工、抛光工和打磨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排版工和其他车间各工种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定点接触结果显示,型车间红外桥切机、倒边机、仿型机、成型机、抛光处打磨粘接处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精品车间和艺雕车间及排版区所测各工作场所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毒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人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或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共计10个接触噪声作业的工种,结果显示精品车间打磨工、切割工和异型车间红外桥切工、打磨工、成型工、切割工以及艺雕车间钻孔工、抛光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计算结果显示,除精品车间红外桥切工外,其他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均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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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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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一 采矿业”中的“(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土砂石开采”以及“二 制造业 ”中的“(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判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建议:
针对本次对建设项目的现场调查和职业病危害检测分析对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干抛打磨处除尘装置积尘清理,定时维修、保养轴流风机,使其风量达到收集粉尘要求;可设置移动式吸尘器,对地面积尘进行及时水洗清扫,减少二次扬尘;
(2)粘接作业台处云石胶胶桶开盖时应位于通风良好的场所,设置通风扇,人员位于上风向,不使用状态下应将桶进行加盖密封,防止毒物挥发;
(3)打磨水吸收的除尘装置的通风管路应定期进行清理,防止堵塞,使用长久的水幕管路装置可进行除尘件更换,维持良好的抽风效果,同时可以设置升降门,形成相对密闭的打磨/粘接加工区,减少粉尘、毒物对其他临近岗位的交叉影响。
(4)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工作,定期保养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注重除尘装置防护效果检测,同时加强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护技能的培训与提升,确保防尘、防毒设施不发生堵塞,控制点风速满足除尘、排毒效果。
(5)应增加屋顶机械排风设施;除尘设施应加大风量和维护,保证除尘效果;
(6)设置单独的抹胶区,并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减少交叉影响。
(7)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有关规定,为打磨拼接工配发乳胶手套、防毒面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防毒面罩宜选用半面罩,滤毒盒防护对象为有机蒸汽类的,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作业工人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做好职业病防护用品领用记录。
(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应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新进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工人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工人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进行。
(9)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同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购置粉尘、噪声检测仪器,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11)在生产区存在粉尘、毒物、噪声的设备或工段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2)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分类存档,并完善相关内容,档案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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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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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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