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畅波 | ||||
项目名称 | 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项目简介 | 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3年01月17日,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新辉路三里桥工业区,注册资本肆仟万圆整,法人代表:李忠奇,经营范围为电源材料制造、磷酸铁锂生产、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无纺布、熔喷布生产、销售;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经营;锌锰电池销售。 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定员共计231人,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能源高端行业,前景广阔,电池产品绿色、环保,不含有铅、镉、汞、六价铬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产品主要应用领域:电动汽车、电动工具、吸尘器、电动喷雾器、电动航模无人机、扩音器数码产品、医疗设备、备用电源、照明灯具、航天军事、公共设施等领域广泛应用。用人单位目前主要产品为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和无纺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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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调查时间 | 2021年09月23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马宝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09月28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马宝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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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二氧化锡、铅烟、镍及其化合物、氟化氢、一氧化碳、高温、噪声、激光辐射。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厂房车间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其18个工作场所定点粉尘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3倍PC-TWA数值,其18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二氧化锡和铅烟: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五车间锡焊岗位接触二氧化锡和铅烟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锡焊岗位工作场所二氧化锡和铅烟短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其2个工作场所定点二氧化锡和铅烟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3倍PC-TWA数值,故其锡焊工作地点二氧化锡和铅烟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镍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五车间点焊岗位接触镍及其化合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点焊岗位工作场所镍及其化合物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其4个工作场所定点二氧化锡和铅烟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3倍PC-TWA数值,故其点焊工作地点镍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三车间卷绕工、入壳工和五车间套膜工以及无纺布车间成卷工、疏理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激光辐射:本次测量结果显示,三车间装配激光焊接工作场所作业人员眼部、皮肤暴露位激光辐射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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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中的“C384电池制造”行业,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相关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同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2)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为作业工人配发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耐腐蚀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同时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检查和奖惩制度,尤其应重点关注焊工岗位防尘、防噪防护用品的佩戴,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4)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6)设备维修作业时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并注意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需要在密闭空间或通风不好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进行,制定密闭作业操作规程,并配备移动式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入密闭空间前,先对空间进行通风或清洗,消除或减少空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对空间内的氧含量、有毒物质浓度等进行检测,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中含氧量在18%~21%,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有害气体浓度应低于10%PC-STEL。在密闭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要仔细检查,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离开作业现场。 (7)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具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落实: a)劳动合同告知: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应补充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告知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b)公告栏告知: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其中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等。 c)警示标识告知:检测期间用人单位生产区多数工作场所均未设置警示标识。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相关规定,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及指令标识或告知卡的设置,增加“噪声有害”与“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尘口罩”与“注意防尘”、“注意通风”、“当心中毒”、“噪声和粉尘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8)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9)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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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量: